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記者昨日獲悉,《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日前公布,將于7月1日起施行。我省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對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標準發放經期護理費或者護理用品。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安排每天不少于半個小時的工間休息時間。
此外,難產或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女職工可增加產假15天。
用人合同不得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根據《特別規定》,我省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但是女職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生育降低其待遇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對其實施下列行為: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晉職晉級、評獎、評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職稱(資格);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筑作業和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在其月經期間應當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經期休息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應當對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標準發放經期護理費或者護理用品,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現行負擔政策列支,企業可以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難產或剖宮產女職工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終止,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項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天;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休產假25天;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懷孕滿7個月以上妊娠終止的,休產假98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批準可請假至嬰兒滿一歲
我省明確,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
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夜班勞動;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嬰兒滿一周歲,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