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探親路費報銷標準、政策
2018年探親路費報銷標準、政策
探親路費報銷標準
關于探親路費報銷標準,《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有明確規定,已婚職工探親假費用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不過各個單位的探親假報銷標準也各有不同規定。下面是某高校教職工探親假的報銷標準,供參考:
1、教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乘坐火車(不包括動車、高鐵)的不分職級一律按硬座票報銷,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乘坐火車12小時以上的可按硬臥票報銷。
2、乘輪船的按三等艙或四等艙位票報銷。
3、乘長途公共汽車和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實報。
4、探親途中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船費憑據報銷,市內出租車費自理。
5、原則上以從學院來回探親目的地的最優路徑為準。
探親路費報銷流程
一、報銷所需材料
1.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需開具未婚證明,由所在部門蓋章并經部門領導簽字;
2. 已婚教職工探望配偶的需開具對方單位證明或戶口證明;
3. 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需開具父母居住地證明(只允許報銷探望各自父母的部分路費);
4. 已婚、離婚教職工需附結婚、離婚證書復印件。
二、報銷流程
1.申請人填寫《在職職工探親假審批表》;
2.所在單位負責人對教職工的婚姻狀況、探親對象及其住址、假期時間等內容進行審核,并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3.申請人將《審批表》(一式兩份)送至人事處人事服務中心;
4.人事處審核并將申請人相關信息匯總在校園網主頁公示;
5.公示無異議后,申請人持人事處審核后的《審批表》和票據到財務處報銷。具體報銷標準按財務處的規定執行。
探親假享受條件規定
1. 只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 工作滿1年;
3. 配偶雙方不住一起,且公休假不能團聚的;
4. 與父母不住一起且公休假不能團聚的。
探親假享受頻率規定
1、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往返路費可每年報銷一次。
2、離婚或喪偶且未再婚的教職工探親,按未婚教職工對待。
3、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或已婚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教職工探望岳父母或公婆每4年可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但往返路費相當于本人基本工資30%以內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院負擔。
4、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自費留學人員在我院的配偶,根據國家規定不享受出國探親假。若要出國探配偶,則應安排在寒暑假,超出寒暑假的時間按事假對待。
5、教職工探親應安排在寒暑假。
探親假天數規定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